声明
本文是学习GB-T 19583-2016 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.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,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,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
1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我国涉外收支交易的分类、编码方法和代码。
本标准适用于涉外收支交易申报、统计、管理和分析等工作。
2 术语和定义
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。
2.1
涉外收支交易 transactions of foreign-related
payments
国际收支交易和其他与外汇收支业务有关的经济交易。
3 编码方法和代码结构
3.1 本标准采用六位数字层次编码法,其结构形式如下:
style="width:4.64028in;height:2.72708in" />
第一层是大类,用一位数字表示,从1开始按升序赋码直至9;第二层是中类,用两位数字表示,该
层代码从21开始按升序赋码直至99;第三层是小类,用两位数字表示,该层代码从01开始按升序赋码
直至99;第四层是细类,用一位数字表示,从1开始按升序赋码直至9。
3.2 第二层之下,如果不再细分则用数字“0”补齐。
3.3 示例:
style="width:6.78056in;height:2.88056in" />
4 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表
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见表1。
GB/T 19583—2016
表 1 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表
1
|
货物贸易
|
包括纳入海关货物贸易统计(以下简称"海关统计")的货物贸易
和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
|
121
|
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
|
指在海关报关或备案的实际进出我国一线关境并引起我国物质
资源存量变化的货物贸易
|
121010
|
一般贸易
|
一般贸易是指我国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
出口的货物。在海关统计中,贸易方式为"一般贸易"。
不包括 :
以海关"一般贸易"贸易方式进出口的黄金(包括未锻造黄金、金
条、金箔及其他工业用黄金等)应计入“121040—非货币黄金进出
口 "
|
121020
|
进料加工贸易
|
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款进口,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
经营活动,在海关统计中,贸易方式为"进料加工贸易"。
包 括 :
— 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的料件和出口
的制成品;
— 境外客户为境内企业加工复出口的产品提供进口等值
5000美元及以下、数量零星的辅料或包装物料以及数量合理
直接用于服装生产车间的小型易耗性生产工具。
不包括 :
以海关"进料加工贸易"贸易方式进出口的黄金应计入"121040—
非货币黄金进出口”
|
121030
|
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
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
|
指从境外直接存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、保税监管场所和从海关特
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运往境外的仓储、分拨、配送、转口货
物。在海关统计中,贸易方式为"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物流货物"或
"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货物"。
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:保税区、出口加工区、保税物流园区、跨
境工业区、保税港区、综合保税区等。
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包括:海关批准的保税仓库、出口监管仓库和
保税物流中心等。
包 括 :
货物未发生进出境,存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,但
所有权在居民和非居民之间进行转移产生的资金收付。
不包括 :
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的料件和出口制成
品,应计入“121020—进料加工贸易”
|
GB/T 19583—2016
表 1 (续)
121040
|
非货币黄金进出口
|
指不作为中央银行储备资产的黄金。
包 括 :
金条(纯度至少99.5%)、金粉和其他未加工或半加工形式的
黄 金 。
不包括 :
— 货币黄金,即中央银行拥有所有权并作为储备资产持有的
黄 金 ;
—含有黄金的珠宝、手表等;
—离岸转手买卖项下黄金应计入“122020—未纳入海关统计的
非货币黄金"
|
121050
|
金融性租赁贸易
|
承办租赁业务的企业与外商签订国际租赁贸易合同,租赁期在一
年及以上的租赁进出口货物。在海关统计中,贸易方式为"租赁
贸易"。租赁期在一年以下的租赁进出口货物不纳入海关统计
|
121060
|
接受/提供国家间、国际组织无
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
|
我国根据政府间的协议或临时决定,对外提供无偿援助的物资、
捐赠品或我国政府、组织基于友好关系向对方国家政府、组织赠
送的物资,以及我国政府、组织接受国际组织、外国政府或组织无
偿援助、捐赠或赠送的物资。在海关统计中,贸易方式为"国家
间、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
|
121070
|
国内机构或个人提供无偿援助 和赠送的物资/接受华侨、港澳
台同胞、外籍华人等捐赠的物资
|
不属于国家间、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,国内机构或个人无
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,和华侨、港澳台同胞、外籍华人、外籍人(法
人)自愿捐赠物资、设备。捐赠人(政府和国际组织除外)以扶贫、
慈善、救灾为目的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、救灾、兴办公益福利事业
的物资。在海关统计中贸易方式为"进出口捐赠物资"
|
121080
|
边境小额贸易
|
指我国沿陆地边界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(旗)、边境城
市辖区内经批准有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,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
边境口岸,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
的贸易活动。在海关统计中贸易方式为"边境小额贸易"。
不包括 :
——对台小额贸易,应计入“121990—其他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
贸易";
——边民互市贸易。在边境地区开展的边民互市进出境货物,超
过国家批准额度的,根据实际情况按一般贸易、易货贸易等
方式统计
|
121090
|
对外承包工程货物出口
|
指经商务部门批准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公司为承包国外建
设工程项目和开展劳务合作等对外合作项目出口设备、物资。在
海关统计中,贸易方式为"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"。
不包括 :
边境地区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企业与我国毗邻国家开
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出口的工程设备、物资,应计入
“121080—边境小额贸易”
|
GB/T 19583—2016
表 1 ( 续 )
121100
|
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设
备、物品的支出
|
指外商投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(包括中方投资)购买进口
的机器设备、零部件和其他物料(其他物料指建厂/场和安装、加
固机器所需材料),以及根据国家规定进口本企业自用合理数量
的交通工具、生产用车辆和办公用品(设备)所支出的款项。在海
关统计中,贸易方式为"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、物
品 ”
|
121110
|
加工贸易进口设备
|
指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贸易项下对方作价或不作价提供进口的
机械设备。在海关统计中,贸易方式为"加工贸易进口设备"和
“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设备”
|
121990
|
其他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
|
指无法归入上述各类的其他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。
包 括 :
— 补 偿 贸 易 ;
— — 寄售代销贸易;
— 纳入海关统计的免税商品;
— 易 货 贸 易 ;
——在海关统计中,贸易方式为"其他"的贸易,如对台小额贸易、
旅游购物商品(旅游者5万美元以下的出口小批量订货)、陈列样
品 等
|
122
|
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
|
居民向非居民出售或从非居民处购买,但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
物,包括实际进出关境以及未实际进出关境的货物,主要指没有
在海关报关或备案的货物
|
122010
|
离岸转手买卖
|
离岸转手买卖是指我国居民从非居民处购买货物,随后向另一非
居民转售同一货物,而货物未进出我国关境。
包 括 :
离岸转手买卖的价差收支。
不包括 :
—在货物所有权未变更的情况下,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开展
的有偿生产服务,属于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,应计入
"221000—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/出料加工工缴费支出";
—非货币黄金的离岸转手买卖,应计入"122020—未纳入海关
统计的非货币黄金";
— 中国居民从境外购买货物并运回境内,再向境外销售并运出
境的货物,应按报关时实际贸易方式计入“121—纳入海关统
计的货物贸易"相应项下;
— 中国居民向另一中国居民在境内购买货物后,再向境外非居
民转售货物,应按报关时实际贸易方式计入"121—纳入海关
统计的货物贸易"相应项下;
— 货物未发生进出境,存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
所,但所有权在居民和非居民之间进行转移产生的资金收
付,应计入"121030—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
出境物流货物"
|
GB/T 19583—2016
表 1 ( 续 )
122020
|
未纳入海关统计的非货币黄金
|
包括离岸转手买卖的非货币黄金以及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非
货币黄金
|
122030
|
未纳入海关统计的网络购物
|
未纳入海关统计的网络购物是指通过互联网达成交易的,且未在
海关报关或备案的货物。
包 括 :
未纳入海关统计的网络购物,主要指个人直购(个人在网站购买
并从境外直接发运进境送达个人的)或个人直销(个人向境外消
费者通过互联网销售并从境内直接将货物发送至境外消费者)的
网络购物。
不包括 :
纳入海关统计的网络购物,主要指居民与非居民通过互联网达成
的,且在海关报关或备案的货物交易
|
122990
|
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
贸易
|
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。
包 括 :
——远洋渔业销售收入;
—我国运输工具在境外港口接受非居民提供的货物;
— 未纳入海关统计的免税商品。
不包括 :
船员购买自用货物计入“223—旅行”相应项下
|
2
|
服务贸易
|
|
221
|
加工服务
|
对他人拥有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,包括由不拥有相关货物的企业
承担的加工、装配、贴标签和包装等服务
|
221000
|
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/出料加工
工缴费支出
|
指由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产生的工缴费收入及支出。
来料加工:是指由外方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、辅料、零部件、元
器件、配套件和包装物料,必要时提供设备,由我方按对方的要求
进行加工装配,成品交对方销售,我方收取工缴费。来料加工装
配贸易也可采用各作各价对口合同的交易形式,即我方与外方同
一客户同时签订进口和出口合同,由客户提供全部或部分原辅料
(或由我方添配一部分国产原辅料),我方按要求加工,进口料件
和出口成品各作各价。在成品返销原客户后,我方收取成品出口
值与来料进口值之间的差价。
出料加工:是指将境内原辅料、零部件、元器件或半成品交由境外
厂商按我方要求进行加工或装配,成品复运进口,我方支付工缴
费的交易形式。
包 括 :
—加工贸易所涉及境内购买的材料成本;
——带料加工工缴费支出
|
222
|
运输服务
|
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中提供的服务以
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,包括邮政和寄递服务
|
GB/T 19583—2016
表 1 ( 续 )
22201
|
海运
|
包括各项海洋运输服务以及多式联运中海洋运输部分
|
222011
|
涉及我国出口的海洋货运服务
|
收入:中国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同我国货物出口有关的海洋
运输服务而获得的收入。
支出:中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承运人提供的同我国货物出口有关的
海洋运输服务而支付的款项
|
222012
|
涉及我国进口的海洋货运服务
|
收入:中国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同我国货物进口有关的海洋
运输服务而获得的收入。
支出:中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承运人提供的同我国货物进口有关的
海洋运输服务而支付的款项
|
222013
|
不涉及我国进出口的海洋货运
服务
|
收入:中国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的不涉及我国货物进出口的
海洋运输服务而获得的收入。
支出:中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承运人提供的不涉及我国货物进出口
的海洋运输服务而支付的款项
|
222014
|
海运客运
|
收入: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各项海洋客运服务获得的收入。
支出:居民接受非居民承运人提供的各项海洋客运服务而支出的
款 项 。
包 括 :
——与旅客运送相关的客运费和其他支出;
———对客运服务征收的税金,例如销售税或增值税。
不包括 :
— 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的在中国境内的海洋客运运输服
务,应计入"223—旅行"相应项下;
—— 非居民承运人为居民提供的在中国境外的海洋客运运输服
务,应计入"223—旅行"相应项下
|
222019
|
其他海运服务
|
收入:中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客运和货运之外的其他海运服务而
获得的收入。
支出:中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除客运和货运之外的其他海运
服务而支付的款项。
包 括 :
——在港口对交通设施的维修;
—海港港口服务,如海运货物的装卸、储存和仓储,不计入货运
服务的拖航,为承运人提供的领航和导航帮助,运输工具的
牵引、清洁,救助作业等;
——海运运输佣金、代理费;
——与海运相关的包装服务。
不包括 :
货运保险,应计入"225—保险服务"相应项下
|
GB/T 19583—2016
表 1 ( 续 )
22202
|
空运
|
包括各项空中运输服务以及多式联运中的空中运输部分
|
222021
|
涉及我国出口的空中货运服务
|
收入:中国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同我国货物出口有关的空中
运输服务而获得的收入。
支出:中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承运人提供的同我国货物出口有关的
空中运输服务而支付的款项
|
222022
|
涉及我国进口的空中货运服务
|
收入:中国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同我国货物进口有关的空中
运输服务而获得的收入。
支出:中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承运人提供的同我国货物进口有关的
空中运输服务而支付的款项
|
222023
|
不涉及我国进出口的空中货运
服务
|
收入:中国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的不涉及我国进出口的空中
货物运输服务而获得的收入。
支出:中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承运人提供的不涉及我国进出口的空
中货物运输服务而支付的款项
|
222024
|
空运客运
|
收入: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各项空中客运服务获得的收入。
支出:居民接受非居民承运人提供的各项空中客运服务而支出的
款 项 。
包 括 :
— 与旅客运送相关的客运费和其他支出;
—对客运服务征收的税金,例如销售税或增值税。
不包括 :
— 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的在中国境内的空中客运运输服
务,应计入"223—旅行"相应项下;
——非居民承运人为居民提供的在中国境外的空中客运运输服
务,应计入“223—旅行”相应项下
|
222029
|
其他空运服务
|
收入:中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客运和货运之外的其他空运服务而
获得的收入。
支出:中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除客运和货运之外的其他空运
服务而支付的款项。
包 括 :
— 在机场对交通设施的维修;
——空港港口服务,如空运货物的装卸、储存和仓储,空中交通控
制,运输工具的牵引、清洁,救助作业等;
——— 空运运输佣金、代理费;
— 与空运相关的包装服务。
不包括 :
货运保险,应计入"225—保险服务"相应项下
|
22203
|
其他运输方式
|
包括除海运或空运外的其他运输方式提供的服务(包括陆地、国
内的水道运输、外层空间及管道运输、火箭发射以及多式联运中
的相应部分等)
|
GB/T 19583—2016
表 1 ( 续 )
222031
|
涉及我国出口的其他运输方式
货运服务
|
收入:中国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同我国货物出口有关的其他
运输方式的运输服务而获得的收入。
支出:中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承运人提供的同我国货物出口有关的
其他运输方式的运输服务而支付的款项
|
222032
|
涉及我国进口的其他运输方式
货运服务
|
收入:中国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同我国货物进口有关的其他
运输方式的运输服务而获得的收入。
支出:中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承运人提供的同我国货物进口有关的
其他运输方式的运输服务而支付的款项
|
222033
|
不涉及我国进出口的其他运输
方式货运服务
|
收入:中国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的不涉及我国货物进出口的
其他运输方式的运输服务而获得的收入。
支出:中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承运人提供的不涉及我国货物进出口
的其他运输方式的运输服务而支付的费用
|
222034
|
其他运输方式客运
|
收入: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各项其他运输方式的客运服务获
得的收入。
支出:居民接受非居民承运人提供的各项其他运输方式的客运服
务而支出的款项。
包 括 :
——与旅客运送相关的客运费和其他支出;
———对客运服务征收的税金,例如销售税或增值税。
不包括 :
— 居民承运人为非居民提供的在本经济体境内的其他客运运
输服务,应计入"223—旅行"相应项下;
— 非居民承运人为居民提供的在本经济体境外的其他客运运
输服务,应计入"223—旅行"相应项下
|
222039
|
其他运输方式的其他服务
|
收入:中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客运和货运之外的其他运输方式的
其他运输服务而获得的收入。
支出:中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除客运和货运之外的其他运输
方式的其他运输服务而支付的款项。
包 括 :
— 在港口对运输工具的修理;
—其他港口服务,如货物的装卸、储存和仓储,不计入货运服务
的拖航,运输工具的牵引、清洁,救助作业等;
— 其他运输方式佣金、代理费;
——与其他运输方式相关的包装服务。
不包括 :
货运保险,应计入“225—保险服务”相应项下
|
22204
|
邮政及寄递服务
|
|
GB/T 19583—2016
表 1 ( 续 )
222040
|
邮政及寄递服务
|
是指信件、报纸、刊物、小册子、其他印刷物、邮包和包裹的取件、
运输和递送,包括邮局柜台和邮箱租赁服务。
包 括 :
——邮局柜台服务,如邮票和邮政汇票的销售、留局待取服务、电
报服务等;
— 快递和上门送货。
不包括 :
— 邮政管理实体提供的金融服务,如邮政转账服务、银行和储
蓄账户服务,应计入"226000—金融服务";
—与邮政通讯系统相关的管理服务,应计入"227010— 电信服
务";
—提供给旅行者的邮政服务,应计入"223—旅行"相应项下;
—— 邮递服务中货物的储存,应计入"222—运输服务"的各类运
输方式其他服务项下
|
223
|
旅行
|
收入:非居民在访问我国期间从我国购买自用或馈赠的货物和
服 务 。
支出:中国居民在访问其他经济体期间从这些经济体购买自用或
馈赠的货物和服务。
不包括 :
超过海关限额并向海关申报的旅行者购物应计入"121—纳入海
关统计的货物贸易”相应项下
|
223010
|
公务及商务旅行
|
为公务及商务目的旅行的个人在旅游地货物和服务消费。
收入:为在我国境内从事公务和商务活动(如销售活动、市场考
察、商业谈判、进行生产或设备安装、开会或代表另一个经济体的
居民企业进行的其他商务活动)的旅行者提供货物或服务所获得
的收入 。
支出:在境外从事公务和商务活动(如销售活动、市场考察、商业
谈判、进行生产或设备安装、开会或代表居民企业进行的其他商
务活动)的旅行者接受货物或服务而支出的款项。
包 括 :
—雇主给商务旅行者报销的货物和服务;
———参加国际会议缴纳的报名费;
—为公务及商务目的在旅行国短期租用建筑物的租金;
——边境工人、季节性工人和其他短期工人的消费。包括:为在
我国工作的境外边境工人、季节性工人和其他短期工人提供
货物和服务所获得的收入;我国在境外的边境工人、季节性
工人和其他短期工人接受境外货物和服务而支出的款项
|
22302
|
私人旅行
|
私人旅行包括个人因非商务目的出国时购买的货物和服务,如度
假、参加娱乐和文化活动、与亲戚朋友游玩、朝圣以及与教育和健
康相关的活动
|
GB/T 19583—2016
表 1 ( 续 )
223021
|
就医及健康相关旅行
|
收入:为在境内的非居民旅行者提供医疗、保健、康复和其他出于
健康方面目的的服务而获得的收入。
支出:中国居民在境外接受非居民提供的医疗、保健、康复和其他
出于健康方面目的的服务而支付的款项。
包 括 :
———就医及健康相关旅行期间所获得的餐饮、住宿和当地运输
服 务 。
不包括 :
——进出口医疗药品和器械的收入或支出应计入"121010—一般
贸易";
——在本经济体接受非居民提供的医疗健康服务,如接受远程医
疗服务或非居民医疗提供者前往本经济体开展的医疗服务,
应计入“229030—医疗服务”
|
223022
|
留学及教育相关旅行(一年以
上 )
|
收入:为在境内居留时间超过一年的非居民学生提供教育和培训
获得的收入。
支出:中国居民在境外居留时间超过一年,其接受非居民提供的
教育和培训所支付的款项。
包 括 :
— 因公跨境教育培训收支;
— 留学生学费或培训费;
— 留学及教育相关旅行期间购买的餐饮、住宿、当地运输和医
疗卫生服务。
不包括 :
—在本经济体接受非居民提供的教育培训服务,如接受远程教
育培训服务或非居民教育提供者前往本经济体开展的教育
培训服务,应计入“229020—教育服务”
|
223023
|
留学及教育相关旅行(一年及一
年以下)
|
收入:为在境内居留时间不超过一年(含一年)的非居民学生提供
教育和培训获得的收入。
支出:中国居民在境外居留时间不超过一年(含一年),其接受非
居民提供的教育和培训所支付的款项。
包 括 :
— 因公跨境教育培训收支;
— 留学生学费或培训费;
— 留学及教育相关旅行期间购买的餐饮、住宿、当地运输和医
疗卫生服务。
不包括 :
在本经济体接受非居民提供的教育培训服务,如接受远程教育培
训服务或非居民教育提供者前往本经济体开展的教育培训服务,
应计入"229020—教育服务"
|
GB/T 19583—2016
表 1 (续)
223029
|
其他私人旅行
|
收入:为非居民因私旅游者提供其他货物和服务所获得的收入。
支出:中国居民因私旅游者在境外购买其他货物或接受其他服务
而支付的款项。
包 括 :
为私人旅行目的在旅行国短期租用建筑物的租金。
不包括 :
居民在境内接受境外提供的文化、体育和娱乐活动等服务以及非
居民在境外接受我国提供的文化、体育和娱乐活动等服务而支付
或收入的款项,应计入"229—文化和娱乐服务"相应项下
|
224
|
建设
|
指在建筑工程所在经济体未设立法人、分支机构及项目办公室由
本经济体居民企业直接开展的建设活动。
包 括 :
— 以建筑物、工程性土地改良和其他此类工程建设,如道路、桥
梁和水坝等为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、翻修、维修或扩建;
相关安装和装配工程 ;
—场地准备、油漆、测量和爆破等特殊服务;
——— 建设项目的管理;
—从建筑工程所在经济体或第三方经济体(即既非负责建设工
程的企业的居住经济体,也非建筑工程所在的经济体)购买
的货物和服务;
—从事劳务承包、合作的中国居民提供劳务输出获得的收入,
以及中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劳务承包服务而支出的
费用
|
224010
|
境外建设
|
收入:中国居民企业向非居民提供的建设工程服务。
支出:居民企业从其负责的建筑工程所在经济体或从第三方经济
体购买的货物和服务。
包 括 :
— 建设工程的维护和维修;
—从事劳务承包、合作的中国居民提供劳务输出获得的收入;
— 从建筑工程所在经济体或第三方经济体购买的且未进出我
国关境的货物和服务。
不包括 :
——居民企业因境外承包工程在我国境内采购的物资,出口记入
"121090—对外承包货物出口";
—居民企业在境外工程地设立法人、分支机构或项目办公室从
事建筑工程和安装项目,由居民企业在第三国或当地采购的
设备和物资用于建设工程和安装,或直接向所设法人、分支
机构或项目办公室的投资应计入“621—我国对境外直接投
资”相应项下
|
GB/T 19583—2016
表 1 ( 续 )
224020
|
境内建设
|
收入:在我国向非居民建筑企业提供货物或服务收入。
支出:因非居民建筑企业向我国居民提供建设服务支付的款项。
包 括 :
— 建设工程的维护和维修;
— 中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劳务承包服务而支出的费用
|
225
|
保险服务
|
人寿保险和年金、非人寿保险、[再保险](https://siduwenku.com/search?f=new&wd=%E5%86%8D%E4%BF%9D%E9%99%A9)、标准化担保服务,以及保
险、养老金计划和标准化担保计划的辅助服务所涉及的保费、费 用等
|
225010
|
寿险
|
寿险指投保人向保险人作规律性支付,作为回报,保险人保证在
(或早于)一定时期给予投保人一项既定的金额或一项年金。
包 括 :
—[人寿保险](https://siduwenku.com/search?f=new&wd=%E4%BA%BA%E5%AF%BF%E4%BF%9D%E9%99%A9),指投保人分期支付一系列款项,保单到期后可领
取一次性付清款项。人寿保单是一种储蓄计划,保单持有人
在较长年限内向[保险公司](https://siduwenku.com/search?f=new&wd=%E4%BF%9D%E9%99%A9%E5%85%AC%E5%8F%B8)缴纳保费,保险公司则承诺在未来
某些日期里向其支付保险金;
—年金,指保单生效时一次性收取款项后,保险人分期支付一
系列款项,是个人将一次性趸交转换为未来给付流的一种
方 式 ;
— 个人投保的商业养老保险。
不包括 :
定期人寿保险,即只为在特定时期内的死亡(不含其他情形)提供
保险金,也被认为是一种非人寿保险
|
22502
|
非人寿险
|
覆盖的是所有其他的风险、意外、疾病和灾害等。非人寿保险单
下,保险公司接受并留存客户的保费,直至做出赔付或保险到期。
包 括 :
— 非返还型意外险和健康险;
—定期人寿保险,即只为在特定时期内的死亡(不含其他情形)
提供保险金,也被认为是一种非人寿保险:
— 海 险 ;
——航空保险和其他交通险;
——火灾保险和其他财产损害保险;
— 经济损失保险;
— 一 般责任险;
— 信 用 保 险 ;
— 工 程 保 险 ;
— 运输工具险;
— 农 业 保 险 ;
— 进出口货运险:
— 家庭[财产保险](https://siduwenku.com/search?f=new&wd=%E8%B4%A2%E4%BA%A7%E4%BF%9D%E9%99%A9)等
|
GB/T 19583—2016
表 1 (续)
225021
|
为我国出口提供的保险
|
包括非居民为我国出口货物提供的平安险、水渍险、 一切险等。
不包括出口信用保险
|
225022
|
为我国进口提供的保险
|
包括非居民为我国进口货物提供的平安险、水渍险、 一切险等
|
225029
|
其他非寿险
|
包括除进出口货运险以外的其他非寿险
|
225030
|
再保险
|
再保险也称分保,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,通过签订分
保合同,将其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
为。其保单双方均是保险服务提供商
|
225040
|
标准化担保服务
|
标准化担保由大批量生效的担保构成,这些担保通常金额很小,
且条款相同,如出口信贷担保和助学贷款担保
|
225050
|
保险辅助服务
|
指与保险和养老基金业务密切相关的服务提供。
包 括 :
— 保险经纪、代理和评估服务;
— 保险和养老金咨询服务;
— 评估和损失调整服务;
— 保险精算服务;
— 救助管理服务;
—对赔偿和追偿的监管、监控服务等
|
226
|
金融服务
|
|
226000
|
金融服务
|
指除保险和养老金服务之外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。
通常包括由银行和其他金融公司提供的服务,如存款吸纳和贷
款、信用证、信用卡、与金融租赁相关的佣金和费用、保理、承销、
支付清算等服务。还包括金融咨询、金融资产或金条托管、金融
资产管理及监控、流动资金提供、非保险类的风险承担、合并与收
购、信用评级、证券交易和信托等服务。
具体包括:(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提供的以下服务)
—与信用证、银行承兑、信贷额度、金融租赁、银行卡、外汇买
卖、个人和企业信贷等有关的金融中介服务;
——证券交易的佣金和其他相关收费,证券交易包括经纪、发行、
承销和兑付;
— 衍生金融工具合同安排的佣金和收费;
—— 商品期货交易者的佣金;
— 资产管理的服务、金融市场操作和管理服务以及证券存管
服 务 ;
—金融产品、金融工具、投资、理财等的金融咨询服务;
— — 金融代理服务;
— 邮政汇兑服务;
—贷款、支付、产品等的担保和承诺;
— 网上银行提供的服务;
— 人民币跨境清算服务;
—购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资金的服务费,如为国际货币组织备
用贷款和中期贷款下尚未拨付的资金所支付的费用(类似承
诺费)等
|
GB/T 19583—2016
表 1 ( 续 )
227
|
电信、计算机和信息服务
|
|
227010
|
电信服务
|
指通过电话、电传、电报、无线广播、电视线缆、电视卫星、电子邮
件、传真等广播或传送音频、图像、数据或其他信息。
包 括 :
—商业网络服务、电话会议和辅助服务;
—移动电讯服务、互联网骨干服务、在线访问服务(含互联网接
入服务);
不包括 :
— 所传输信息本身的价值;
— 电话网络设备安装服务,应计入"224—建设"相应项下;
——数据提供服务,应计入"227030—信息服务"
|
227020
|
计算机服务
|
指与计算机有关的硬件和软件相关服务和数据处理服务。
包 括 :
—定制软件(不论如何交付)的销售和相关使用许可;
—为特定用户定制软件(包括操作系统在内的开发、生产、供应
和文件编制);
— 下载或通过其他电子方式交付的(大批量制作的)非定制软
件,无论是定期收取许可费还是一次性支付;
——在磁盘或光盘等储存设备上提供的具有定期许可费的(批
量)非定制软件使用许可;
—软件系统和应用程序原作和所有权的销售和购买;
—软硬件咨询和执行服务,包括转包计算机服务的管理;
—软硬件安装,包括主机和中央处理器的安装;
—计算机和外部设备的维护和维修;
— 数据恢复服务、计算机资源管理相关事项方面的建议和
协 助 ;
— 安装即用系统(包括网页开发和设计)的分析、设计和编程,
以及与软件相关的技术咨询;
—系统维护和其他辅助服务,如作为咨询服务一部分的培训;
—数据处理和托管服务,如基于分时的数据录入、制表和处理;
— 网页托管服务(即在互联网上为客户网页提供服务器空间);
—提供应用程序、托管客户应用程序和计算机设施管理。
不包括 :
— 以物理介质提供的具有永久使用权的非定制计算机软件,应
计入货物贸易相应项下
|
GB/T 19583—2016
表 1 (续)
227030
|
信息服务
|
包 括 :
—通讯社服务,如向媒体提供新闻、照片和有关资料报道;
—数据库服务,如数据库构思、数据存储以及数据和数据库(包
括目录和邮件列表)通过在线和磁性、光学或印刷介质进行
的 分 发 ;
— 网页搜索门户,即客户输入关键查询字段寻找互联网址的搜
索引擎服务;
—非批量订购报纸、期刊和书籍及电子出版物等。
不包括 :
批量购买报纸、期刊和书籍,应计入"121010—一般贸易"项下
|
228
|
其他商业服务
|
|
228010
|
研发成果转让费及委托研发
|
研发是指与基础研究、应用研究以及与新产品和流程的实验性开
发。原则上,有关自然科学、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的此类活动,以
及与电子、医药和生物技术相关的商业研究,代表技术前沿的操
作系统的开发均可纳入此类。
包 括 :
—转让研发成果所有权,如研发产生的专利、版权、工业生产和
设计(包括商业秘密)等;
提供定制和非定制的研发服务。
不包括 :
——技术研究和咨询工作,应计入"22803—技术服务"相应项下;
—计算机软件专利权的销售应计入“227020—计算机服务”;
—计算机软件复制或分销许可费,应计入“231030—复制或分
销计算机软件许可费”;
—视听和相关产品专利权的销售以及复制或分销许可费,应计
入"229010—视听和相关服务"及"231040—复制或分销视听
及相关产品许可费"
|
22802
|
法律、会计、广告等专业和管理
咨询服务
|
|
228021
|
法律服务
|
法律服务指在任何法律、司法或法定程序中提供的法律咨询和代
理服务、起草法律文件服务、认证咨询及第三方托管和结算服务。
包 括 :
— 与法律有关的资格认证;
— 与法律服务有关的公证费等
|
228022
|
会计服务
|
会计、审计、记账和税务咨询服务指记录商业交易、对会计记录和
财务报表进行审计、营业税规划咨询服务以及准备税务文件等
服 务 。
包 括 :
与会计有关的资格认证
|
GB/T 19583—2016
表 1 ( 续 )
228023
|
管理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
|
商业、管理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指为企业提供的业务政策、战略
规划和总体规划方面的咨询、指导和业务援助服务,以及在企业
管理方面提供的服务。具体可以是管理审计、市场管理、人力资
源管理、生产管理和项目管理咨询。
包 括 ,
—母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向分支机构、子公司或联营企业提供
的一般管理服务;
— 与管理有关的资格认证;
— 国际团体的会员费及注册费;
— 与管理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有关的公证费等。
不包括 :
—保险和养老金咨询服务,应计入"225050—保险辅助服务";
— — 与技术(不包括计算机软硬件技术)相关的咨询,应计入
"22803—技术服务"相应项下;
— 与计算机软硬件相关的技术咨询,应计入"227020—计算机
服务";
— 由银行或其他金融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,应计入“226000—
金融服务"
|
228024
|
广告服务
|
包 括 :
——广告代理机构进行的广告设计、创意和市场营销服务;
—媒体投放、购买和出售广告空间、产品在国外的推广服务以
及电话推销等各类服务
|
228025
|
展会服务
|
包括展览、会展服务,及展会摊位租赁费用
|
228026
|
市场调查、民意测验服务
|
市场调查以及民意调查等各类调查服务
|
22803
|
技术服务
|
|
228031
|
建筑、工程技术服务
|
包 括 :
—建筑服务具体包括建筑设计、装潢设计服务等;
——工程服务具体包括机械设计、机械研制和使用,以及与之相
关的材料、仪器仪表、结构、流程和系统;提供工程项目的设计、规
划及研究等
|
228032
|
废物处理和防止污染服务
|
包括放射性及其他废物的处理、污染土壤的剥离、污染清理服务
(具体包括清理泄露原油、采矿点恢复、排污及相关卫生服务);涉
及清洁和还原环境的所有相关服务。
不包括 :
排放许可证交易应计入"522000— 品牌、商标、契约和许可所有权
等非生产非金融资产转让"
|
GB/T 19583—2016
表 1 (续)
228033
|
农业和采矿服务
|
包 括 :
— — 农业服务。
是指提供带操作人员的农业机械服务、收割、粮食加工、防止病虫
害、动物出境、动物的护理和养殖,以及狩猎、诱捕、林业、伐木、兽
医和钓鱼服务等服务。
— 采 矿 服 务 。
是指在油田和天然气田的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有关服务、石油和天
然气钻井的钻井、套管、固井服务;井架建筑、维修和拆卸服务等;
矿产普查与勘探,以及采矿工程和地址测绘等服务
|
228039
|
其他技术服务
|
指上述未提及的其他技术服务。
包 括 :
测量、制图、产品测试和认证技术检验、产品检验检疫等服务
|
228040
|
经营性租赁服务
|
指根据向承租方提供使用有形资产的协议,出租生产资产,但不
涉及将大部分风险和所有权回报向承租方转移的活动。
包 括 :
— 出租方对所出租生产资产提供的维护和维修、便利和安全以
及后援便利等服务;
——不带工作人员的船舶、飞机以及轨道车、集装箱和拖车等运
输设备的租赁(出租)和包租;
— 不带操作员的其他设备相关的经营租赁,如,计算机和电信
设备租赁;
— 住宅和其他建筑物的经营租赁如果未计入旅行,则计入
本 项 。
不包括 :
— 电信线路或容量的租赁,应计入“227010— 电信服务”;
— 带有工作人员的船舶和飞机出租,应计入“222—运输服务”
相应项下;
— 在非居民访问本经济体期间向其出租的住房和交通工具计
入"223—旅行";
—— 国际金融租赁应计入"8—其他投资"相应项下
|
228050
|
货物或服务交易佣金及相关
服务
|
指支付给商户、商品经纪商、交易商、拍卖商和代理商的货物和服
务交易佣金。
不包括 :
———金融工具的经纪费,应计入"226000—金融服务";
—运输代理佣金,按运输方式计入"222—运输服务"相应项下;
—保险佣金应计入“225050—保险辅助服务”
|
GB/T 19583—2016
表 1 ( 续 )
228060
|
办事处、代表处等办公经费
|
指办事处、代表处在开设时的启动资金和运营经费。
不包括 :
——运输公司驻外办事处代母公司收取的票(费),应计入"222—
运输服务”相应项下;
——母公司通过代表处转付的款项,应根据原始交易性质计入相
应的交易项下;
—办事处、代表处等提供售后服务应按照服务的性质计入相应
的交易项下
|
228990
|
上述未提及的其他商业服务
|
指上述未提及的其他商业服务。
包 括 :
人员安置、安保、笔译和口译、照相服务、出版、建筑物清洁以及房
地产评估、房地产经纪等服务。
|
229
|
文化和娱乐服务
|
指服务的接受者在本经济体内接受非居民所提供的文化和娱乐
服 务 。
包 括 :
—在本经济体内接受非居民提供的远程文化娱乐服务;
——非居民前往本经济体提供文化娱乐服务
|
229010
|
视听和相关服务
|
指与电影制作(胶片、录像带、磁盘上的电影或电子传输的电影
等)、无线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(现场直播或磁带播放),以及音乐
录音等相关的服务。
包 括 :
——视听和相关产品出租,如音像制品的租赁;
—加密电视频道收看使用费,如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;
—涉及戏剧和音乐作品制作、体育活动、马戏团和其他类似活
动的演员、导演和制片人的费用;
—下载的或以其他电子形式交付的,买断、卖断或供永久使用
购入或销售的大批量制作录音制品和原稿。
不包括 :
— 以光盘、磁盘、纸张形式取得的买断、卖断或供永久使用购入
或销售的大批量制作录音制品和原稿应计入“121010—一般
贸易";
—体育赛事的转播许可,应计入"231040—复制或分销视听及
相关产品的许可费";
— 因转播各类视听节目所使用电视卫星等的费用,应计入
"227010— 电信服务"
|
229020
|
教育服务
|
包 括 :
— — 函授课程;
— 通过电视和互联网提供的教育;
— 居民接受非居民前往居民所在经济体开展教育服务或非居
民接受居民前往非居民所在经济体开展教育服务。
不包括 :
在服务提供者所在领土内提供给非居民的教育服务,应计入
“22302—私人旅行”相应项下
|
GB/T 19583—2016
表 1 (续)
229030
|
医疗服务
|
包 括 :
——医院、医生、护士以及辅助医务人员和类似人员提供的远程
服务,还有化验和类似远程服务;
— 中国居民接受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开展医疗服务或非居民接
受中国居民前往非居民所在经济体开展医疗服务。
不包括 :
— 在中国境内为来华非居民提供卫生保健服务,应计入
"223021—就医及健康相关旅行";
——兽医服务,应计入“228033—农业和采矿服务”
|
229990
|
其他文化和娱乐服务
|
包 括 :
——远程提供博物馆服务;
— 运动员的费用和奖励也计入本项;
—远程博彩服务,指组织远程博彩的单位收取的服务费以及支
付的博彩税收。
不包括 :
— 中国居民在境外或非居民在中国境内购买的其他文化体育
和娱乐服务,应计入“223—旅行”相应项下
|
230
|
别处未涵盖的维护和维修服务
|
|
230000
|
别处未涵盖的维护和维修服务
|
指中国居民为非居民(反之亦然)所拥有的货物提供的维护和维
修工作,使货物正常运转的小修,以及提高货物效率、性能或延长
其使用寿命的大修。维修可以在修理者的地点或其他地方实施。
记录的维修值为已完成工作的值,而非货物维修之前和之后的总
值。维修值包括维修者提供的并计入收费之中的任何零件和材
料 值 。
包 括 :
—船舶、飞机和其他运输设备以及钻井平台的维护和维修;
— 产品的售后服务。
不包括 :
—单独报关的单独收费的零件和材料,应按纳入海关统计项目
计入货物贸易相应项目;
—建设工程维护和维修,应计入"224—建设"相应项下;
—计算机的维护和维修,应计入"227020—计算机服务";
—经营性租赁项下的生产资产维修,应计人"228040一经营性
租赁”;
—在港口和机场对交通设施的清洁和维修计入在"222—运输
服务"相应项下
|
231
|
别处未涵盖的知识产权使用费
|
|
231010
|
特许和商标使用费
|
指因商标和特许权许可使用获得的收入和支出
|
GB/T 19583—2016
表 1 ( 续 )
231020
|
研发成果使用费
|
指由于研发成果(除计算机软件和视听及相关产品)使用获得的
收入和支出。
包 括 :
专利权、著作权、版权、工业流程和设计的使用
|
231030
|
复制或分销计算机软件许可费
|
指转让/获得复制或分销计算机软件许可所取得/支付的费用。
不包括 :
—定制计算机软件、下载的或以其他电子形式交付的非定制的
计算机软件、以物理介质提供的定期支付许可费的非定制计
算机软件,应计入"227020—计算机服务";
— 以物理介质提供的具有永久使用权的非定制计算机软件,应
计入货物贸易相应项下
|
231040
|
复制或分销视听及相关产品许
可费
|
指转让/获得复制或分销视听及相关产品许可所取得/支付的
费 用 。
包 括 :
— — — 电影和录音;
—有线电视、卫星电视(体育赛事的转播权也包括在内)、广
播 等 ;
—翻译、绘画和雕塑作品等产品。
不包括 :
——定制视听及相关产品、下载的或以其他电子形式交付的非定
制的视听及相关产品、以物理介质提供的定期支付许可费的
非定制视听及相关产品,应计入"229010—视听和相关服务";
— 以物理介质提供的具有永久使用权的非定制视听及相关产
品,应计入货物贸易相应项下
|
231990
|
其他知识产权使用费
|
因转让/获得除上述类别产品之外的其他知识产权产品的使用许
可所取得/支付的费用
|
232
|
别处未涵盖的政府货物和服务
|
|
232000
|
别处未涵盖的政府货物和服务
|
包 括 :
— 由飞地提供,如大使馆、领事馆、军事基地和国际组织,或向
飞地提供的货物和服务;
—外交官、使领馆工作人员和位于国外的军事人员及其家属从
东道国经济体购买的货物和服务;
— 由政府或向政府提供的未计入其他服务类别的服务
|
3
|
初次收入(收益)
|
指因提供劳务、金融资产和出租自然资源而获得的回报。当居民
拥有的劳务、金融资源和自然资源被非居民使用时,获得初次收
入;而居民使用非居民拥有的劳务、金融资源和自然资源时,则支
付初次收入
|
GB/T 19583—2016
表 1 (续)
321
|
职工报酬
|
指当雇主与雇员为不同经济体的居民时,双方因雇佣关系而产生
的工资、薪金和福利收支,包括雇主代表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、私
人保险、年金以及退休金等
|
321000
|
职工报酬(工资、薪金和福利)
|
指居民雇员从非居民雇主处获得的工资、薪金和福利,以及居民
雇主向非居民雇员支付的工资、薪金和福利。
包 括 :
— 雇主代表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、私人保险、年金以及退休
金 等 。
不包括 :
—不具有雇主-雇员关系的不同经济体居民因服务合约而产生
的收入和支出,应计入"2—服务"相应项下;
— 居民(非居民)工人在东道国经济体进行金融投资获得的股
息、红利、利息等收益,应根据对应金融工具计入"322—投资
收益”相应项下
|
322
|
投资收益
|
指居民(非居民)因向非居民(居民)提供金融资产而获得的回报。
包 括 :
— 境内外关联实体之间因股权投资或债务性往来而产生的利
润、股息和利息收支;
— 非关联境内外实体之间因有价证券投资(股票和债券投资)
产生的股息、红利和利息收支;
——非关联境内外实体之间因存款、贷款或非流通股权或债务性
投资而产生的股息、红利和利息收支;
——跨境设立法人、分支机构及项目办公室从事建筑工程和安装
项目所获收入超过原投资额的部分。
不包括 :
— 资本利得收入或支出,如买卖价差收支,应计入资本和金融
项目项下
|
32201
|
直接投资股息、红利
|
指不同经济体居民因直接投资头寸而产生的跨境股息和红利
收 支 。
包 括 :
跨境设立法人、分支机构及项目办公室从事建筑工程和安装项目
所获收入超过原投资额的部分。
直接投资关联企业(包括母公司、子公司、联营公司、联属企业)概
念参见“6—直接投资”项目
|
GB/T 19583—2016
表 1 ( 续 )
322011
|
从境外子公司等获得的股息、红 利或利润/向境外母公司支付的
股息、红利或利润
|
指子公司、联营公司向直接投资者支付的股息、红利或利润,以及
因持有境外机构10%及以上的普通股或表决权而获得的股息、红
利或利润。
收入:从境外子公司等获得的股息、红利或利润。
包 括 :
——境外子公司、联营公司和其他非公司型直接投资机构汇回的
利 润 ;
— 持有境外机构10%及以上的普通股或表决权获得的股息、
红 利 ;
—持有境外投资基金10%及以上份额所获得的股息、红利;
——我国企业在境外工程地设立法人、分支机构及项目办公室从
事建筑工程和安装项目所获收入超过原投资额的部分。
支出:向境外母公司支付的股息、红利或利润。
包 括 :
— 向境外母公司汇出利润;
— 向持有本机构10%及以上的普通股或表决权的境外投资者
支付股息、红利;
— 向持有境内投资基金10%及以上份额的非居民投资者支付
股息、红利。
不包括 :
非参与性优先股收益属于债务利息,应计入“32202一直接投资利
息"或"32203—证券投资利息"相应项下
|
322012
|
从境外母公司获得的股息、红利 (持有境外母公司10%以下股
权)/向境外子公司等支付的股 息、红利(持有本机构10%以下
股权)
|
指直接投资企业因持有直接投资者10%以下普通股或表决权而
获得的股息、红利。
收入:外商投资企业因持有境外直接投资者10%以下的股权而获
得的股息、红利。
支出:向持有本机构10%以下股权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(含境外
子公司、联营公司以及其他非公司制直接投资机构)支付股息、
红 利 。
不包括 :
非参与性优先股收益属于债务利息,应计入"32202一直接投资利
息"或"32203—证券投资利息"相应项下
|
322013
|
从境外联属企业获得的股息、红 利(持股10%以下的关联机构)/
向境外联属企业支付的股息、红
利(持股10%以下的关联机构)
|
指境内外联属企业之间因持股10%以下而获得红利、股息。
收入:境内联属企业因持有境外联属企业10%以下的股权而获得
的股息(红利)。
支出:境内联属企业因境外联属企业持有其10%以下的股权而支
付的股息(红利)。
不包括 :
非参与性优先股收益属于债务利息,应计入"32202—直接投资利
息”或"32203—证券投资利息"相应项下
|
GB/T 19583—2016
表 1 (续)
322014
|
因拥有境外建筑物而获得的租 金/向境内建筑物的非居民所有
者支付的租金
|
指持有非居民(居民)经济体不动产10%及以上表决权的居民(非
居民)所有者获得的建筑物租金。
收入:持有境外建筑物10%及以上表决权的居民所有者出租境外
建筑物获得的租金。
支出:向持有境内建筑物10%及以上表决权的非居民所有者汇出
建筑物租金。
不包括 :
— 持有10%以下表决权,且表决权为可流通股权的居民(非居
民)所有者获得的境外不动产经营利润,应计入"322031—股
票投资的红利、股息收入";
— 持有10%以下表决权的居民(非居民)合伙人所获得的境外
不动产经营利润,应计入"322043—从准公司(持股10%以
下)和国际组织(因份额投资)获得的红利、收益/向准公司和
国际组织份额持有者支付的红利、收益";
—跨境不动产买卖价差收入,应计入“621030— 出售境外不动
产/购买境外不动产支出"下;
——非居民在中国境内以及居民在中国境外租赁建筑物的租金,
应计入“223—旅行”项下
|
32202
|
直接投资利息
|
指不同经济体居民因直接投资头寸而产生的跨境利息收入和
支出
|
322021
|
从境外子公司获得的利息/向境
外母公司支付的利息
|
指一国或地区居民作为直接投资者,向直接投资企业(包括境外
子机构、联营机构,以及持股10%及以上的其他机构)提供贷款、
公司内部往来款获得的利息和购买上述直接投资企业发行的债
券获得的利息。
收入:从境外子公司获得的利息。
支出:向境外母公司支付的利息。
包 括 :
母子公司之间非参与性优先股收益
|
322022
|
从境外母公司获得的利息(持有 境外母公司10%以下股权)/向
境外子公司等支付的利息(持有
本机构10%以下股权)
|
指直接投资企业因向直接投资者提供贷款、往来款、发生应收款,
或持有直接投资者发行的债券而获得的利息。
收入:从境外母公司获得的利息(持有境外母公司10%以下股
权 ) 。
支出:向境外子公司等支付的利息(持有本机构10%以下股权)。
包 括 :
母子公司之间非参与性优先股收益
|
322023
|
从境外联属企业获得的利息(持 股10%以下的关联机构)/向境
外联属企业支付的利息(持股
10%以下的关联机构)
|
指境内外联属企业之间因贷款、往来款、应收款和持有对方发行
的债券而获得的利息。
收入:从境外联属企业(持股10%以下的关联机构)获得的利息。
支出:向境外联属企业(持股10%以下的关联机构)支付的利息。
包 括 :
联属企业之间非参与性优先股收益
|
GB/T 19583—2016
表 1 ( 续 )
32203
|
证券投资收益
|
指居民因投资于其他经济体居民发行的可流通股本证券和债务
证券而获得的股息、红利和利息,以及居民因其他经济体居民持
有本机构发行的可流通股本证券和债务证券所支付的股息、红利
和利息
|
322031
|
股票投资的股息、红利
|
收入:指因持有境外非关联机构10%以下的可流通的股票、股权
或参与性优先股而获得的股息和红利。
支出:指向持有境内机构10%以下可流通的股票、股权或参与性
优先股的境外非关联机构或个人投资者汇出股息和红利。
包 括 :
持有10%以下表决权,且表决权为可流通股权的居民(非居民)所
有者获得的境外不动产经营利润。
不包括 :
——境内外关联机构之间持有10%及以上的普通股或有表决权
的股份,所获得或支付的红利和股息,应计入“322011—从境
外子公司等获得的股息、红利或利润/向境外母公司支付的
股息、红利或利润”;
——逆向投资项下股票投资的股息、红利,应计入“322012—从境
外母公司获得的股息、红利(持有境外母公司10%以下股
权)/向境外子公司等支付的股息、红利(持有本机构10%以
下股权)";
— 联属企业相互持股在10%以下的股息、红利,应计入
"322013—从境外联属企业获得的股息、红利(持股10%以下
的关联机构)/向境外联属企业支付的股息、红利(持股10%
以下的关联机构)";
— 持有10%以下份额的非关联投资基金份额的红利,应计入
“322032—投资基金份额的股息、红利”;
—非关联公司之间非参与性优先股收益,应计入“322034— 中
长期债券利息";
——持有非关联准公司、国际组织份额10%以下股权(份额)所获
得的红利,应计入"322043—从准公司(持股10%以下)和国
际组织(因份额投资)获得的红利、收益”
|
322032
|
投资基金份额的股息、红利
|
收入:指因持有境外非关联投资基金10%以下份额而获得的股
息、红利收入。
支出:指向持有境内投资基金10%以下份额的境外非关联机构或
个人投资者汇出股息、红利。
不包括 :
— 持有境外投资基金10%及以上的份额所获得的股息和红利,
应计入"322011—从境外子公司等获得的股息、红利或利润";
— 向持有境内投资基金10%及以上的份额的境外投资者支付
的股息和红利,应计入“322011— 向境外母公司支付的股息、
红利或利润"
|
GB/T 19583—2016
表 1 ( 续 )
322033
|
短期债券利息
|
收入:因持有非关联的非居民发行的短期债券(原始期限在一年
及以下,如货币市场工具)而获得的利息收入。
支出:向持有境内机构发行的短期债券(原始期限在一年及以下,
如货币市场工具)的非关联非居民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支付的利息
支 出 。
不包括 :
— 已实现的资本利得,如买卖差价收入等,应计入"7—证券投
资"相应项下;
— 境内外关联公司相互持有短期债券所获得的利息,应计入
"32202—直接投资利息"的相应项下
|
322034
|
中长期债券利息
|
收入:因持有非关联的非居民发行的中长期债券(原始期限在一
年以上或为永久性债券)而获得的利息(息票)收入。
支出:向持有境内机构发行的中长期债券(原始期限在一年以上
或为永久性债券)的非关联非居民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支付的利息
支 出 。
不包括 :
—— 已实现的资本利得,如买卖差价收入等,应计入"7—证券投
资”相应项下;
—境内外母/子公司、联属机构及关联机构相互持有中长期债
券所获得的利息,应计入直接投资收益的相应项下
|
32204
|
其他投资收益
|
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因持有准公司股权(持有表决权10%以下)
或国际组织份额而获得的利润或红利,因存贷款等债权/债务产
生的利息,以及保险人向被保人支付利息
|
322041
|
存贷款利息
|
收入:因在境外存款、向境外发放贷款、产生应收款、以及借出非
货币黄金而获得的利息收入。
支出:因吸收非关联的非居民存款、向非居民借款、产生应付款以
及借入非居民非货币黄金而支付的利息支出。
包 括 :
— — 存款利息;
—外国政府贷款利息、国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利息、企
业及个人贷款利息、国际金融租赁利息、补偿贸易项下贷款
利 息 ;
— 贸易双方因延收延付或预收预付而收到或支付的利息;
——非货币黄金借贷业务产生的利息。
不包括 :
——境内外关联公司之间的存贷款利息及应付款利息,应计入
"32202—直接投资利息"相应项下
|
GB/T 19583—2016
表 1 ( 续 )
322042
|
保单持有人获得的红利和利 息/向保单持有者支付的红利和
利息
|
指保险机构、养老金和年金管理人以及标准化担保计划向保单持
有者支付的红利和利息。
收入:保单持有人获得的红利和利息。
支出:向保单持有者支付的红利、利息
|
322043
|
从准公司(持表决权10%以下) 和国际组织(因份额投资)获得
的红利、收益/向准公司和国际 组织份额持有者支付的红利、
收益
|
准公司是一个非公司型企业,但在开展活动时,却类似一个独立
于其所有者之外拥有自己账务和事务的实体,如合伙企业、信
托 等 。
收入:从准公司(持表决权10%以下)和国际组织(因份额投资)获
得的红利、收益。
支出:向准公司(持表决权10%以下)和国际组织份额持有者支付
的红利、收益。
包 括 :
持有10%以下表决权的居民(非居民)合伙人所获得的境外不动
产经营利润
|
322049
|
其他的其他投资收益
|
上述未提及的其他投资的收益
|
323
|
其他初次收入
|
指产品和生产的税收和补贴收支,以及使用自然资源和土地的租
金收支
|
323010
|
使用自然资源的租金
|
自然资源包括土地、矿产权、林业权、水资源、渔业权、大气空间和
电磁光谱。
收入:指我国居民将自然资源出租给非居民使用而获得的租金
收 入 。
支出:我国居民因租用境外非居民的自然资源而支付的租金。
包 括 :
使用土地提炼矿藏和其他地下资产以及捕鱼、林业和放牧权而收
到或支付的款项。
不包括 :
— 自然资源租约的转让,应计入"522000— 品牌、商标、契约和
许可所有权等非生产非金融资产转让"
|
323020
|
产品和生产的税收及补贴
|
收入:我国海关、税务等行政主管机构从非居民获得的产品税和
生产税收入,以及居民从非居民政府部门获得的产品和生产补贴
收 入 。
支出:中国居民向外国政府支付的生产税和进口税支出,以及我
国政府部门向非居民提供的产品和生产补贴支出。
包 括 :
—产品税收,如增值税、进口税、出口税和消费税等;
—生产税收,如工资税、建筑物和土地经常性税收和营业执照
税等
|
4
|
二次收入(经常转移)
|
指居民与非居民间的经常性转移,包括所有非资本转移的转移项
目。经常性转移直接影响转移者和接受转移者的可支配收入水
平,进而影响其货物和服务的消费
|
GB/T 19583—2016
表 1 ( 续 )
421
|
捐赠和无偿援助
|
|
421010
|
个人间捐赠及无偿援助
|
指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捐赠及无偿援助。
包 括 :
我国在境外工作一年(含)以上人员对境内其他居民个人的汇款。
不包括 :
受雇于非居民且在境外工作不足一年的短期人员的个人汇款,应
计入"321000—职工报酬(工资、薪金和福利)"
|
421020
|
政府、国际组织间捐赠及无偿援
助(与固定资产无关)
|
收入:政府、国际组织接受与固定资产无关的捐赠或无偿援助。
支出:政府、国际组织向境外支付固定资产无关的捐赠或无偿
援 助 。
包 括 :
— 自然灾害之后政府间紧急无偿援助;
——成员国政府向国际组织支付的年度或其他定期缴款;
— 国际组织对政府的政策性定期转移;
———政府或国际组织为支付技术援助人员的薪金而付出的款项
|
421990
|
其他捐赠及无偿援助(与固定资
产无关)
|
上述未提及的与固定资产无关的捐赠及无偿援助
|
422000
|
|
|
非寿险保险赔偿
|
指居民与非居民间与非寿险保险赔偿相关的收入和支出。
包 括 :
意外险、健康险,海险、航空保险、其他交通险,火灾保险、其他财
产损害保险, 一般责任险,以及信用保险等赔偿
|
423
|
社会保障
|
|
423010
|
社保缴款
|
指居民与非居民间与社会保险缴款(向政府控制并管理的社会公
共福利计划或向受雇单位控制并管理的养老金福利计划进行缴
款)相关的收入和支出。
不包括 :
—雇主为雇员支付的社保缴款,应计入"321000—职工报酬(工
资、薪金和福利)"
|
423020
|
社保返还的福利
|
指居民与非居民间发放的社会公共福利及其他与雇员集体公共
福利相关的收入和支出
|
GB/T 19583—2016
表 1 ( 续 )
424000
|
其他二次收入(经常转移)
|
指上述未提及的二次收入(经常转移)。
包 括 :
—对所得、财产等征收的经常性税收。含劳务所得税、持有金
融资产所得税(包括利息、股息、及资本利得等)、财产税及特
种许可费;以及因延迟支付该种税款而缴纳的罚款、违约金
或利息 ;
— 法庭或政府机构征收的罚金和罚款;
—— 与保险无关的赔偿;
— 货物贸易的销售返利;
— 博彩收支。指居民购买彩票或下赌注的支出和博彩赢利所
获收入 ;
——除博彩、运动员奖励外的偶然性收支,如遗产、中奖、在国际
的学术、文艺、发明等评比、比赛中的奖励收支
|
5
|
资本账户
|
资本账户包括资本转移和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取得和处置
|
521
|
资本转移
|
资本转移指与债务减免、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捐赠及无偿援助、移
民转移及其他金额较大且频率较低的转移项目
|
521010
|
债务减免
|
债权人减少或者免除债务人的还债金额
|
521020
|
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捐赠及无偿
援助
|
指与固定资产的购置、形成等有关的捐赠及无偿援助。
包 括 :
投资捐赠,即与交易一方或双方获得或处置固定资产相关或以其
为条件的现金转移。
不包括 :
直接投资者向其直接投资企业提供资本、设备,应计入直接投资
股权交易
|
521030
|
移民转移
|
指个人从其他经济体迁移到本经济体所转移的自身资产或从本
经济体迁移到其他经济体所转移的自身资产。
不包括 :
移民及其后代向其亲属等的跨境汇款,应计入"421—捐赠和无偿
援助”相应项目
|
521990
|
其他资本转移
|
资本税及上述未提及的资本转移。
资本税包括:
— 资本税。包括对居民(非居民)拥有的资产价值或资本净值
不定期、偶尔征收的税金;
— 资本转移税。包括对转移资产价值征收的税金。主要为遗
产税(死亡税)和赠予税,包括对同一家庭健在成员之间为避免或
尽量减少支付遗产税而进行的赠予所征收的税金。资产转移税
不包括资产销售税
|
522
|
非生产非金融资产转让
|
包括契约、租约、许可、营销资产和商誉的转让
|
GB/T 19583—2016
表 1 (续)
522000
|
品牌、商标、契约和许可所有权
等非生产非金融资产转让
|
指将品牌、商标、契约、租约和许可的所有权等非生产非金融资产
进行转让,以及国际组织和使领馆土地买卖。
不包括 :
使用自然资源的租金,应计入“323010—使用自然资源的租金”
|
6
|
直接投资
|
直接投资指一经济体居民投资者通过投资对另一经济体的居民
企业实施管理上的控制或重要影响,包括一个经济体的居民从另
一个经济体的居民实体中获得大于等于10%的普通股权或表决
权(包括投资基金份额和其他权益,以下统称为股权)以及在此基
础上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,也包括逆向投资和联属企业间的
投 资 。
逆向投资:指直接投资者接受直接投资企业的投资,但总持股比
例小于10%。
直接投资者(即母公司)指对另一经济实体施加控制或重大影响
的实体 。
接受投资的企业为直接投资企业,具体形式包括子公司(持股比
例大于等于50%)、联营公司(持股比例大于等于10%、小于
50%)、分支机构,以下将子公司、联营公司及分支机构统称为子
公 司 。
联属企业是指直接或间接受到同一直接投资者的控制或影响的
企业,但其中任何一个联属企业都不控制或影响另一联属企业
(即相互之间持有股权小于10%)。
不包括 :
投资者拥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小于10%,且不属于逆向投资和联
属企业的投资,应计入"7—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工具"相应项下
|
621
|
我国对境外直接投资
|
指我国境内直接投资者对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大于等于10%的股
权投资、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对境内直接投资者小于10%的股权投
资(逆向投资)以及在此基础上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,此处股权投
资包括上市公司的流通股票或非上市公司股权。
包 括 :
我国企业在境外工程地设立法人机构或非法人名义实体从事建
筑工程和安装项目。非法人名义实体主要指在境外工程地未设
立法人,但设有分支机构或项目办公室的建筑安装工程实施主体
|
62101
|
投资资本金
|
指我国直接投资者对境外直接投资企业的股本投资,含逆向投资
|
621011
|
因境外子公司清算、终止等撤
资/新设境外子公司资本金汇出
|
收入:指我国境内直接投资者因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清算、终止而
对其进行的撤资。
支出:指我国境内直接投资者向新设立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注入
资本金 。
不包括 :
境外未设法人机构,而以分支机构及项目办公室的方式从事建筑
工程和安装项目的收支
|
GB/T 19583—2016
表 1 ( 续 )
621012
|
筹备资金撤回/筹备资金汇出
|
收入:我国境内直接投资者改变境外直接投资企业筹备计划而将
前期汇出的资金撤回
支出:为筹备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投入的先期资金
|
621013
|
因境外子公司减资收回资金/对
境外子公司增资
|
收入:我国直接投资者因境外投资企业减少注册资本金而撤回的
资 金 。
支出:我国境内直接投资者因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
而汇出的资金。
包 括 :
— 中方减资前股权大于等于10%,发生减资后股权小于10%的
交 易 ;
— 中方增资前股权小于10%,发生增资后股权大于等于10%的
交 易 。
不包括 :
—境外未设法人机构,而以设立分支机构及项目办公室的方式
从事建筑工程和安装项目的收支
|
621014
|
转让境外子公司股权收入/购买
转让的境外企业股权
|
收入:我国直接投资者卖出其在境外投资企业中所持有股权的
收 入 。
支出:我国直接投资者购买境外投资者持有的境外企业股权的
支 出 。
包 括 :
— 中方转出股权前,中方的股权大于等于10%,转出股权后,持
股小于10%的交易;
— 中方购买股权前,若中方的股权小于10%,购买股权后持股
大于等于10%的交易
|
621015
|
接受境外子公司的股权投资(逆 向股权投资)/境外子公司撤回
对境内母公司的股权投资(逆向
股权投资的撤回)
|
收入: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因对我国境内直接投资者进行股权投资
而汇入的资金,投资后持股比例小于10%。
支出: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因撤回对我国境内直接投资者的股权投
资而汇出的资金,撤资前股权投资比例小于10%。
不包括 :
——该笔交易使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对我国境内直接投资者的投
资所持股权大于等于10%时,则该笔交易应计入“622—外国
来华直接投资"相应项下
|
621016
|
非法人投资款撤回/汇出
|
收入:非法人名义实体汇回境内的不超出原投资额的收入。
支出:境内居民企业向境外非法人名义实体投资,或由境内居民
企业在第三国和当地采购的用于境外非法人名义实体开展建筑
工程的设备和物资
|
62102
|
借贷及其他往来
|
指我国境内直接投资者、境外直接投资企业之间除资本金之外的
资金借贷和其他往来。
包 括 :
—境内直接投资者向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提供的贷款;
—境内直接投资者收回向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提供的贷款
|
GB/T 19583—2016
表 1 ( 续 )
621021
|
收回对境外子公司的贷款及其 他往来/对境外子公司的贷款及
其他往来
|
指境内直接投资者向境外投资企业的贷款及其他往来,或者收回
境外投资企业的贷款及其他往来。
包 括 :
—资金的借贷,如应收应付款、跨国公司资金调拨等。
不包括 :
— 由境内直接投资者作担保而由境内其他居民向境外子公司
的贷款应计入“821020— 向境外提供贷款”
|
621022
|
接受境外子公司的贷款及其他 往来(逆向贷款投资)/偿还境外
子公司的贷款及其他往来(逆向
投资的撤回)
|
在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持有境内直接投资者小于10%的股权的前
提下,境内直接投资者接受境外投资企业的贷款及其他往来(逆
向贷款投资),或者偿还境外子公司的贷款及其他往来(逆向投资
的撤回)
|
621030
|
出售境外不动产收入/购买境外
不动产支出
|
不动产包含建筑物和相关自然资源。
收入:境内居民出售境外不动产所有权所得汇回。
支出:境内居民购买境外不动产所有权的款项汇出。
包 括 :
—— 出售或购买境外自用或租给他人使用的不动产;
— 购房的定金;
不包括 :
—购房的中介服务费,应计入"228990—上述未提及的其他商
业服务”;
—购房的契税费,应计入"521990—其他资本转移"
|
62104
|
收益再投资
|
|
621040
|
收益再投资支出
|
我国直接投资者将从境外直接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在境外进行
再投资
|
62105
|
用境内股权交换境外股权
|
|
621050
|
用境内股权交换境外股权
|
境内公司用境内股权换取境外公司股权
|
62106
|
实物投资
|
|
621060
|
实物投资
|
合资合作设备出口不收汇
|
62107
|
无形资产投资
|
|
621070
|
无形资产投资
|
境内投资人用拥有的专利权、非专利技术、商标权、土地使用权等
在境外进行的投资
|
622
|
外国来华直接投资
|
指外国投资者对境内企业大于等于10%的股权投资、境内直接投
资企业对境外直接投资者小于10%的股权投资(逆向投资)以及
在此基础上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,此处股权投资包括购买上市公
司的流通股票或非上市公司股权。
包 括 :
—— 中外合资企业、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;
— 外国企业在境内工程地设立法人机构或非法人名义实体从
事建筑工程和安装项目
|
GB/T 19583—2016
表 1 ( 续 )
62201
|
投资资本金
|
指境外直接投资者对境内直接投资企业的股本投资,含逆向投资
|
622011
|
新设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汇人/ 因外商投资企业清算、终止等
撤资
|
收入:境外直接投资者向境内新设的直接投资企业注入资本金。
支出:境外直接投资者因外商投资企业清算、终止而撤资。
不包括 :
非法人投资款资金收付应计入“622016—非法人投资款汇入/撤
回 ”
|
622012
|
筹备资金汇入/撤出
|
收入:为筹备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投入的先期资金。
支出:改变外商投资企业筹备计划而撤回筹备资金
|
622013
|
外商投资企业增资/外商投资企
业减资
|
收入:境外直接投资者因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而汇入的
资 金 。
支出:境外直接投资者因外商投资企业减少注册资本金而汇出的
资金
|
622014
|
转让境内企业股权/购买转让的
外商投资企业股权
|
收入:向外国直接投资者转让境内企业中所持有股权的收入。
支出:中方投资者购买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的支出
|
622015
|
对境外母公司的股权投资的撤 回(逆向股权投资的撤回)/外商
投资企业对境外母公司的股权
投资(逆向股权投资)
|
收入:外商投资企业撤回对其境外母公司的股权投资而汇回的资
金,撤资前股权比例小于10%。
支出:外商投资企业对其境外母公司进行股权投资而汇出的资
金,投资后股权比例仍小于10%。
不包括 :
交易使外商投资企业对其境外母公司的股权投资大于等于10%,
应计入我国对外直接投资项下
|
622016
|
非法人投资款汇入/撤出
|
收入:境内名义实体收到境外投资款或工程项目款,境内名义实
体主要指在境内未设立法人,但设有分支机构及项目办公室的建
筑安装工程实施主体。
支出:境内名义实体向境外汇出不超出原投资额的款项
|
62202
|
借贷及其他往来
|
包括境外直接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各类资金借贷和其他
往 来 。
包 括 :
——境外母公司向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贷款以及外商投资企业
偿还境外母公司贷款;
— 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母公司提供的贷款以及境外母公司偿
还外商投资企业贷款
|
GB/T 19583—2016
表 1 (续)
622021
|
接受境外母公司的贷款及其他 往来/偿还境外母公司的贷款及
其他往来
|
指境外直接投资者向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贷款及其他往来,或者
收回外商投资企业的贷款及其他往来。
包 括 :
资金的借贷、应收应付款、跨国公司资金调拨等。
不包括 :
由境外直接投资者作担保而从境外其他来源取得的贷款,应计入
"822020—获得境外贷款"
|
622022
|
收回对境外母公司的贷款及其 他往来(逆向贷款投资的撤回)/
对境外母公司的贷款及其他往
来(逆向贷款投资)
|
在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持有其境外母公司小于10%的股权的前提
下,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母公司提供贷款或收回贷款
|
622030
|
向非居民出售境内不动产收入/
从非居民购买境内不动产支出
|
收入:向非居民出售境内不动产收到款项。
支出:从非居民购买境内不动产向非居民支付款项。
包 括 :
— 出售或购买境内自用或租给他人使用的不动产;
— 购房的定金。
不包括 :
——购房的中介服务费,应计入"228990—上述未提及的其他商
业服务”;
——购房的契税费,应计入"521990—其他资本转移"
|
62204
|
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收益再投资
|
|
622040
|
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收益再投资
收入
|
境内直接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在境内进行再投资
|
62205
|
用境外股权交换境内股权
|
|
622050
|
用境外股权交换境内股权
|
境外公司用境外股权换取境内公司股权
|
62206
|
实物投资
|
|
622060
|
实物投资
|
除以投资资本金购买设备以外的纯实物投资,合资合作设备进口
不收汇
|
62207
|
无形资产投资
|
|
622070
|
无形资产投资
|
境外投资人用拥有的专利权、非专利技术、商标权、土地使用权等
在境内进行的投资
|
623
|
联属企业之间的投资
|
联属企业之间的投资指境内外联属企业之间的股权投资以及其
他债权债务关系,且投资后相互持股比例仍小于10%
|
62301
|
投资资本金
|
指联属企业之间的股本投资
|
623011
|
撤回对境外联属企业的股权投
资/对境外联属企业的股权投资
|
收入:撤回对境外联属企业股权投资资金汇回。
支出:对境外联属企业股权投资资金汇出
|
GB/T 19583—2016
表 1 ( 续 )
623012
|
接受境外联属企业的股权投资/ 境外联属企业撤回对境内的股
权投资
|
收入:接受境外联属企业股权投资资金汇入。
支出:境外联属企业撤回股权投资资金汇出
|
62302
|
借贷及其他往来
|
指境内外联属企业之间除资本金之外的各类资金借贷和其他
往 来 。
包 括 :
— 境内外联属企业提供的贷款;
— 境内外联属企业贷款的收回
|
623021
|
收回对境外联属企业的贷款及 其他往来/向境外联属企业提供
贷款及其他债权
|
指境内企业向境外联属企业的贷款及其他往来,或者收回境外联
属企业的贷款及其他往来。
包 括 :
资金的借贷、应收应付款、跨国公司资金调拨等。
不包括 :
由境内联属企业作担保而从其他来源取得的贷款
|
623022
|
接受境外联属企业的贷款及其 他往来/偿还境外联属企业贷款
及其他债务
|
指境外联属企业向境内企业的贷款及其他往来,或者收回境内企
业的贷款及其他往来。
包 括 :
资金的借贷、应收应付款、跨国公司资金调拨等。
不包括 :
由境外联属企业作担保而从境外其他来源取得的贷款,应计入
"822020—获得境外贷款"
|
7
|
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工具
|
证券投资是在有组织市场或其他类型金融市场交易证券。证券
是具有可流通性的债务和股权工具。
不包括 :
— 原持有股权或投资基金份额<10%,经该股权交易使股权持
有者的股权比例增加到≥10%,则该笔交易不属于证券投
资,应计入直接投资相应项下;
— 已持有股权或投资基金份额≥10%,则该笔交易无论是增持
或者减持,均不属于证券投资,应计入直接投资相应项下;
— 持有股权比例虽然<10%,但与被投资企业直接或间接受同
一直接投资者控制,且相互持股比例低于10%的,不属于证
券投资,纳入直接投资统计,应计入"62301—投资资本金"相
应项下 ;
—直接投资企业拥有其直接或间接直接投资者<10%股权,应
计入直接投资相应项下。
金融衍生工具概念参见项目724—金融衍生工具
|
721
|
股本
|
|
GB/T 19583—2016
表 1 (续)
721010
|
卖出境外机构境外发行的股票 或股权/投资境外机构境外发行
的股票或股权
|
收入包括:
— 居民卖出其持有的境外机构境外发行的股票或其他形式的
股 权 ;
—股权激励项下居民雇员卖出其持有的境外股票或其他形式
的股权 。
支出包括:
—居民买入境外机构境外发行的股票或其他形式的股权;
—居民雇员执行雇员期权买入境外股票或其他形式的股权
|
721020
|
卖出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的股 票或股权/投资境内机构在境外
发行的股票或股权
|
收入包括:
——居民卖出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的股票或其他形式的股权;
— 股权激励项下居民雇员卖出其持有的境内机构境外发行
股 票 。
支出包括:
—居民买入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的股票或其他形式的股权;
— 居民雇员执行雇员期权买入境内机构境外发行的股票或
股权
|
721030
|
在境外市场发行股票或股权/境 内公司回购境外发行的股票或
股权
|
收入包括,
—居民在境外资本市场发行股票或其他形式的股权。
支出包括:
—境内公司回购本公司境外发行的股票或其他形式的股权
|
721040
|
非居民买入/卖出境内股票或
股权
|
收入包括:
— 非居民买入境内股票或其他形式的股权;
—非居民雇员执行雇员期权买入境内股票或其他形式的股权。
支出包括:
— 非居民卖出境内股票或其他形式的股权;
—股权激励项下非居民雇员卖出其持有的境内股票或其他形
式的股权
|
721050
|
非居民回购/发行境内股票或
股权
|
收入包括:
非居民回购其境内发行的股票或其他形式的股权。
支出包括:
非居民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其他形式的股权
|
722
|
投资基金
|
|
722010
|
赎回/申购境外投资基金
|
收入包括:
居民赎回(卖出)境外投资基金份额。
支出包括:
居民申购(买入)境外投资基金份额
|
GB/T 19583—2016
表 1 ( 续 )
722020
|
募集/清算境外投资基金
|
收入包括:
居民基金管理人在境外募集投资基金。
支出包括:
居民基金管理人清算境外募集的投资
|
722030
|
|
非居民申购/赎回境内投资基金
|
收入包括:
非居民申购(买入)境内投资基金份额。
支出包括:
非居民赎回(卖出)境内投资基金份额
|
722040
|
非居民清算境内募集的/境内募
集投资基金
|
收入包括:
非居民基金管理人清算其在境内募集的投资基金。
支出包括:
非居民基金管理人在境内募集投资基金
|
723
|
债券交易
|
|
72301
|
短期债券交易
|
|
723011
|
卖出/买入境外短期债券
|
收入包括:
居民卖出其持有的境外短期债券。
支出包括:
居民买入境外短期债券
|
723012
|
发行/偿付境外短期债券
|
收入包括:
居民在境外发行短期债券。
支出包括:
居民偿付其在境外发行的短期债券
|
723013
|
非居民买入/卖出境内短期债券
|
收入包括:
非居民买入境内短期债券。
支出包括:
非居民卖出境内短期债券
|
723014
|
非居民偿付/发行境内短期债券
|
收入包括:
非居民偿付其在境内发行的短期债券。
支出包括:
非居民在境内发行短期债券
|
72302
|
中长期债券交易
|
|
723021
|
卖出/买入境外中长期债券
|
收入包括:
居民卖出其持有的境外中长期债券。
支出包括:
居民买入境外中长期债券
|
GB/T 19583—2016
表 1 (续)
723022
|
发行/偿付境外中长期债券
|
收入包括:
居民在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。
支出包括:
居民偿付自身发行的境外中长期债券
|
723023
|
非居民买入/卖出境内中长期
债券
|
收入包括:
非居民买入境内中长期债券。
支出包括:
非居民卖出境内中长期债券
|
723024
|
非居民偿付/发行境内中长期
债券
|
收入包括:
非居民偿付其在境内发行的中长期债券。
支出包括:
非居民在境内发行中长期债券
|
724
|
金融衍生工具
|
指与另一个特定的金融工具、指标和商品挂钩,通过这种挂钩,可
以在金融市场上对特定金融风险本身进行交易的金融工具
|
724000
|
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引起的收
入/支出
|
包 括 :
— 新签约期权交易收取/支付期权费;
— 平仓未到期金融衍生工具发生的收支;
—追加保证金收支。即因投资者持有衍生产品,在逐日盯市下
发生浮动盈亏,用以弥补亏损或增加担保的追加的那部分保
证金,区别于初始(最低)保证金;
— 金融衍生工具到期履约引起的收支。在现金结算(差额结
算)情况下,计入金融衍生工具到期履约全部的现金收支;在
全额结算情况下,应按基础项目市场价格与衍生工具合约履
约价格之间收益乘以数量计入。
不包括 :
金融衍生工具到期履约时,若全额结算,则基础项目交易(如股票
期权履约时购买的股票本身)产生的收支应计入对应基础项目相
应项下
|
8
|
其他投资
|
包括其他股权、货币和存款、贷款、保险、养老金和标准化担保计
划、贸易信贷及预付款、其他应收/应付账款以及特别提款权分
配等
|
821
|
资产
|
|
82101
|
资产-人寿保险和年金权益
|
|
821010
|
资产-人寿保险和年金权益
|
指在保单到期或约定期限到期时,非居民保险人向中国居民支付
的人寿保险福利、年金等。
不包括 :
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的利息、红利,应计入“322042—保单持有
人获得的红利和利息/向保单持有者支付的红利和利息"
|
GB/T 19583—2016
表 1 (续)
82102
|
对外贷款的收回/向境外提供
贷 款
|
对境外提供贷款或收回贷款本金。包括贸易融资、其他贷款(包
括抵押贷款)、回购协议、金融租赁等
|
821020
|
对外贷款的收回/向境外提供
贷款
|
对境外提供贷款或收回贷款本金。
包 括 :
——政府贷款本金的收回/向境外提供政府贷款;
———对外非政府贷款本金的收回/向境外提供非政府贷款;
— 国际金融租赁融资本金的收回/向境外提供国际金融租赁;
— 收回/提供其他贷款,如回购协议下有价证券的买入和再卖
出,补偿贸易项下以现汇偿还的债权本金。
不包括 :
母/子公司、附属及关联方之间的贷款,应计入直接投资相应项下
|
82103
|
收回或调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/
存放境外存款
|
居民在境外存款,收回或调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
|
821030
|
收回或调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/
存放境外存款
|
我国各级政府、非银行金融机构、企业及个人存放在境外的各种
形式的存款,包括信托投资(居民将资金以信托形式委托非居民
投资、营运)。
不包括 :
—纪念硬币、未流通的纸币计入"121010—一般贸易"项下;
——可转让存单计入在"7—证券投资"项下
|
82104
|
贸易信贷
|
|
821041
|
出口延期应收款
|
境内出口商向境外进口商提供的延期应收款
|
821042
|
进口预付货款
|
境内进口商向境外出口商预先支付的货款
|
82199
|
其他的其他投资资产
|
|
821990
|
其他债权
|
上述未包含的其他债权
|
822
|
负 债
|
|
82201
|
负债-人寿保险和年金权益
|
|
822010
|
负债-人寿保险和年金权益
|
指在保单到期或约定期限到期时,中国居民保险人向非居民支付
的人寿保险福利、年金等。
不包括 :
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的利息、红利,应计入"322042—保单持有
人获得的红利和利息/向保单持有者支付的红利和利息"
|
82202
|
获得/偿还境外贷款
|
获得或偿还境外提供的贷款本金。包括贸易融资、其他贷款(包
括抵押贷款)、回购协议、使用基金组织的信贷或贷款、金融租
赁等
|
GB/T 19583—2016
表 1 (续)
822020
|
获得/偿还境外贷款
|
从境外银行、其他金融机构及银团组织(包括中资金融机构海外
分支机构)获得/偿还贷款。
包 括 :
— 获得/偿还外国政府贷款本金;
——获得/偿还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本金;
—获得/偿还境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本金;
— 获得/偿还境外企业及个人借款本金;
— 获得买方信贷本金/偿还买方信贷本金;
— 国际金融租赁融资/偿还国际金融租赁本金;
— 获得/偿还其他贷款本金,如补偿贸易项下以现汇偿还的债
权本金,回购协议项下的有价证券的卖出和再买入。
不包括 :
母/子公司、附属及关联方之间的贷款,应计入直接投资相应项下
|
82203
|
货币和存款
|
|
822030
|
境外存入款项/调出
|
非居民账户收支记录在本项
|
82204
|
贸易信贷
|
|
822041
|
进口延期应付款
|
境外出口商向境内进口商提供的延期应付款
|
822042
|
出口预收货款
|
境外进口商向境内出口商预付的货款
|
82205
|
实物外债
|
|
822050
|
实物外债
|
以实物形式作为外债提款方式进行登记的外债
|
82299
|
其他的其他投资负债
|
|
822990
|
借入/偿还其他债务
|
上述分类中未提及的债务借入或偿还
|
9
|
境内外汇收支交易及其他特殊
交易
|
|
921
|
贸易
|
|
921010
|
转入/偿还出口押汇
|
境内银行和境内企业之间出口押汇项下外汇资金的转入或偿还
|
921020
|
转入/偿还进口押汇
|
境内银行和境内企业之间进口押汇项下外汇资金的转入或偿还
|
921030
|
代理进出口收入/支出
|
境内企业之间代理进出口项下外汇资金的收入或支出
|
922
|
收益
|
|
922010
|
外汇存款利息收入
|
指机构(个人)在银行外汇存款的利息收入
|
922090
|
其他
|
上述未提及的收益
|
923
|
境内投资
|
|
GB/T 19583—2016
表 1 ( 续 )
923010
|
代外国投资者划入/划出投资款
|
境内居民机构或境内居民个人将属于境外居民的资金(含人民
币)转做该境外居民对境内子公司的投资款。
包 括 :
— 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
账户划转;
——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向境内个人境内资产变现账
户、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划转;
— 外商投资企业将属于外国投资者的外汇或人民币合法所得
向该境外投资者所投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划转
|
923020
|
境内投资者投资款划入/划出
|
境内居民机构或境内居民个人以外汇方式向其境内子公司投入
的资本金,或以外汇方式向其他境内投资者支付股权转让款。
包 括 :
—境内投资性公司外汇资本金账户、外债专户、经常项目外汇
账户资金向其境内子公司或出让股权的其他境内投资者境
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划转;
—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、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金向其
境内子公司或出让股权的其他境内投资者境内再投资专用
账户划转;
— 境内机构或境内个人境内资产变现账户、境外资产变现账
户、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金向其境内子公司或出让股权的其
他境内投资者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划转;
— 境内机构或境内个人再投资专用账户向其境内子公司或出
让股权的其他境内投资者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划转;
—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金向其境内子公司或出让股
权的其他境内投资者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划转;
—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向前述账户的投资款退款;
—境内投资者其他境内外汇投资划转情况
|
923090
|
其他境内投资收入/支出
|
其他境内投资收入/支出
|
924
|
国内外汇贷款
|
|
924010
|
获得/偿还国内银行及其他金融
机构外汇贷款本金
|
境内居民机构或个人用境内账户资金偿还国内银行及其他金融
机构外汇贷款本金
|
924020
|
获得/偿还委托贷款本金
|
境内居民机构或个人用境内账户资金偿还委托贷款本金
|
924030
|
划回/划出委托贷款
|
划回/划出委托贷款
|
924090
|
获得/偿还其他贷款
|
境内居民机构或个人用境内账户资金偿还其他贷款
|
925
|
个人资金划转
|
|
925010
|
个人直系亲属账户资金转入/
转出
|
境内居民个人与本人直系亲属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
|
925020
|
个人经营性资金转入/转出
|
境内居民个人结算账户资金向本人储蓄账户转入/转出资金
|
GB/T 19583—2016
表 1 ( 续 )
929
|
其他
|
|
929010
|
同名账户资金转入/转出
|
指同一企业(个人)同一性质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
|
929020
|
收到因或有负债交易产生的
收入
|
收到因或有负债交易产生的收入
|
929030
|
存入/提取外币现钞
|
境内居民机构(个人)向外汇账户内存入外币现钞;机构(个人)购
汇或从外汇账户内提取的外币现钞
|
929040
|
存入/划出保证金
|
境内居民机构或居民个人以外汇方式缴存竞标等交易保证金,及
交易结束退回保证金。
包 括 :
—从外汇资本金账户、境内资产变现账户、境外资产变现账户、
再投资专用账户、外债账户及其他外汇账户向境内划入保证
金专用账户划转;
—从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向外汇资本金账户、境内资产变
现账户、境外资产变现账户、再投资专用账户、外债账户及其
他外汇账户划转
|
929050
|
总分公司之间划转的外汇收入/
支出
|
根据境内外汇划转规定及其他规定,境内机构总分公司之间在无
直接交易背景下的境内外汇资金划转,如海运总公司对所属分公
司用于船舶营运所需备用金的划拨
|
929060
|
企业集团公司与境内其他成员 企业之间经常项目外汇资金集
中管理项下收入/支出
|
因企业集团开展经常项目外汇资金集中管理或内部结售汇业务
而发生的在企业集团公司与境内其他成员企业之间的外汇资金
收付,不包括因企业集团与境内成员企业之间有直接交易合同
(如总分包划转)的境内外汇划转
|
929070
|
结汇待支付账户(视同外汇账户
管理)资金划出
|
结汇待支付账户内人民币资金用于境内支付或购汇用于境内
支付
|
929080
|
因跨境电子商务引起支付机构
境内外汇收入/支出
|
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中,支付机构与个人或商户之间的外
汇资金划转。其中,个人或商户向支付机构因跨境电子商务外汇
支付业务产生的境内划转应计入"因跨境电子商务引起支付机构
境内外汇收入";支付机构向个人或商户因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
付业务产生的境内划转应计入"因跨境电子商务引起支付机构境
内外汇支出”
|
929090
|
其他
|
上述未提及的境内外汇收支
|
999998
|
无实际资金收付的轧差结算
|
指经批准允许轧差收付且收付金额为零的涉外收支交易。
不包括 :
—金融衍生工具资金收付应计入"724000— 因金融衍生工具交
易引起的收入/支出"
|
999999
|
有实际资金收付的集中或轧差
结算
|
指经批准允许集中收付或轧差收付且金额不为零的涉外收支
交 易 。
不包括 :
金融衍生工具资金收付应计入“724000— 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引
起的收入/支出”
|
style="width:3.09333in" />GB/T 19583—2016
延伸阅读
更多内容 可以 GB-T 19583-2016 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. 进一步学习
联系我们
DB15-T 3116—2023 黑土区坡耕地水蚀防治工程技术规范 内蒙古自治区.pdf